1.山西太原2016年6月份发生的盗窃案

山西太原发布紧急通知_山西太原发布紧急通知公告

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严禁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必须严肃查处追责。该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热议,有人同意也有人反对,但从目前来看今后高中招生时的借读和“人籍分离”问题应该会成为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

高中借读的政策:

1.已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市、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均为借读生(市内四区之间跨区就读的,不属借读生)。

2.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借读。

3.申请借读的学生,持证明材料向普通高中学校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4.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借读的学生,应持借读学校同意接收证明向学籍注册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办理正式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

5.借读生学籍由学籍注册学校负责保留、管理,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发展报告和高考电子档案。

6.借读生需回学籍注册学校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核发毕业证书。户籍和学籍均在本市以外的借读生,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考的,须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

法律依据:《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严禁公办民办学校混合招生,不得招收借读生、严禁“人籍分离”、自主招生录取过程和结果需要主动公示、提高自主招生录取标准。

山西太原2016年6月份发生的盗窃案

太原市公安局

限制载货机动车在市区交通注意到

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容环境的有关规定,目前,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限制货运机动车辆在城市交通中,发出通告:

首先轻型货运机动车辆(蓝卡,车身<6米,总质量,“§4.5万吨,微型载货车(蓝牌,车体,”§3.5米,载质量,“§0.75吨),每天从7:00到21:00时,在建设南路,建设北路以西,滨河西路,北大街,北临长风街范围内(不含上述路段)以南,以东,按照车辆牌号尾数每一个奇数和偶数当日的现行单日流量数,双数对现行的日期(周六,周日,法定节日除外)

迎泽大街,府东街(太原市迎行匝道东)伏羲,南内环街(南内环东行到东的斜坡),下午7:00至21:00每天,禁止车辆通行。

辆中型货车(黄卡,机身,A?6米,4.5 T,A总质量“§12万吨),禁止进入轻卡车辆限制在一天,每天从晚上7:00至21:00,禁止车辆通行范围如下: BR />

大学街,长风街长风大桥西,北义井街(超薄谷街西矿街,和平路(义井街到苗条的谷街段),前进路组),瓦流路(西矿街,兴华街西段),和平北路(兴华街西金桥西街段)以东,金桥西街,柴村桥,金桥公园大道,东大街,新汾街以南恒山路,涧河路建设北路(胜利街上面的彩星街),南北同蒲铁路线以西(不含上述道路),兴华街(和平北路口,胜利桥西段)。

3,重型货车(黄牌,身体,a?6米,总质量,A?12吨),当天禁止入境的中型货车限制,每天7:00 21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范围如下:

南过境公路北,西外环公路东侧金桥西街,柴村桥,金桥东大街,公园大道,新汾街,鑫太路(新城至阳曲镇段),西南东山过境高速(不含上述道路)。

四,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城市禁行地区货运机动车辆,依靠的书面申请,机动车行驶证的,由市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业务大厅或司法管辖区交警大队办理禁行路段的车辆允许通过指定的路线,时间。 / a>

本通知的目的,因为OO 2005年8月1日之前,释放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生盗窃案件的,应由案发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应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